所任职务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为团体委员和理事、理事单位颁发证书与牌匾。促进会网站设专版刊登理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名单,就其理事单位创新的经营理念、成功的管理经验和企业领导人的业绩等进行专题报道。每期免费赠送刊物。
理事会根据团体委员及理事成员单位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为团体委员及理事成员单位举办新闻发布会、创新成果报告会、产品展销订货会、招商引资洽谈会及企业公关协调、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商务活动。
理事会成员除享受委员享受的权利外,享有与本理事会职务相应的服务。
(一)权利
1、理事单位享受的服务
除享有本理事会应有的权利和团体会员权利外,还享有:
①有权向本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本地区委员或优秀人才的推荐、提名和工作指导。
②在本会主办的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中有担任评委的机会,每届享受杂志彩色版面1版,黑白版面2版,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刊载时间和内容,届时将向理事单位赠送样刊10本,该单位网站与本会网站友情联接。
③邀请理事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会理事,颁发“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理事”证书和牌匾,代理本会对该地区委员工作进行督导(调研成果和理论文章将在杂志优先刊发)。
④参会或学习期间可安排与参会的国家领导人及有关领导或讲师合影留念的机会,并可享受嘉宾待遇,并在现场免费发布宣传信息。
⑤获得促进会授予的理事单位委员资格证书和牌匾,并享有“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理事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2、常务理事单位权利
除享有本理事会应有的权利和团体会员权利外,还享有:
①有权向理事会推荐理事和建议理事罢免,协助秘书长参与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决议的起草和制定。
②单位与个人获得展示的机会,如在本会举办的论坛上作主题发言,在专题培训班上演讲。
③在本会主办的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中有担任评委的机会。每届享受杂志彩色版面3版,黑白版面6版,届时将向理事单位赠送样刊20本,该单位网站可以和本会网站友情联接。并安排在香港或国内其它地区召开年会的参会有关领导人单独接见常务理事本人的机会。
④邀请常务理事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会常务理事,颁发“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常务理事”证书和和牌匾,代理本会对该地区委员和理事的工作进行督导,调研成果和理论文章将在本会官方网站和刊物上优先刊发。
⑤获得促进会授予的常务理事单位资格证书和牌匾,并享有“中国创业致富促机会常务理事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3、副主席单位权利和义务
除享有本理事会应有的权利和团体会员权利外,还享有:
①负责主持辖区域理事会成员的管理及工作督导。有权推荐和建议罢免理事成员和推荐常务理事成员,参与理事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②在本会主办的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中可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每届享受杂志彩色版面6版,黑白版面10版,届时将向理事单位赠送样刊30本,该单位网站可以和本会网站友情联接。
③ 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邀请副主席参加并在主席台就座。并邀请副主席参加在由本会举办的相关会议(及在香港或国内其它地区召开的代表大会或年会),并安排参会的有关领导人或演艺明星单独接见副主席本人。
④为副主席单位提供一次由相关国家政府部门组织在其它国家举办的国际经济贸易或文化交流活动,可组织本企业产品参加展销的机会(费用由副主席单位自理)。
⑤邀请副主席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会副主席,颁发“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副主席”证书和牌匾,代理本会对该地区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督导工作报告、调研成果和理论文章将在本会官方网站和刊物上重要位置发表)。
⑥获得促进会授予的团体委员资格证书和牌匾,并享有“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副主席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⑦在元旦、春节期间(或企业重大纪念活动日),友情组织在京书画艺术家赴副主席单位驻地,开展企业文化书画艺术笔会一次,作品由副主席单位收藏。
⑧代表本会参与社会活动,并在主席台就座,担任主持人或主讲人;获得展示单位与个人形象的机会。
⑨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组织其会员参加本会活动;
3、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其所属会员的企业规模、行业类型、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4、按照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缓交或减免。
5、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将视情况与团体委员展开相关合作,合办或者委托其承办有关活动,对其主办的活动予以支持、指导,发挥各自优势,互助共赢。
第七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络,团体会员或其所属会员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本会会员工作部。
第八条 本会对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主席单位所属会员不直接管理,但其会员可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交流、法律维权、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国际交流、认证培训、品牌培育、融资、展览、会刊订阅等优惠服务。
第九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本会可视情形对其进行通报表扬、公开表彰或者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未经授权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本会将给予其批评、警告、暂停或终止团体会员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自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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