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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会的概况会徽释义及使用办法职责和业务范围促进会领导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团体委员入会的条件个人委员入会的条件委员的入会程序委员享有的权利委员履行的义务委员违规的处罚条款 荣誉委员的授予条件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主席办公会议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主席的职权秘书长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八)、推荐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的人选;
(九)、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接受监事会提出对违纪委员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执行;
(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各常务理事和理事协助理事会所有部门的各项工作,负责联络促进会在当地工作的开展,组织当地分会的创业,联谊,交流活动以及促进会认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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