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名称为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CHINA CYZF PROMOTIO ASSOCIATION), 简称CCPA,第二条 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香港和国内与创业致富发展相关的科研机构、教育培训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从事科技、经济、管理、贸易、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有强烈的创业致富愿望并且在创业致富事业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自愿组成的,并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 属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联谊、交流、培训、服务、发展、维权”为宗旨,热心为委员服务。
1、遵守香港特区政府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规范和发展创业致富行为,传播和倡导创业致富文化,弘扬创业致富精神。
3、促进国内外创业致富者之间的交流与投资合作,为创业致富者搭建培训服务、资源共享、共图发展的创业致富平台,鼓励有创业致富愿望的人员通过创办自己的企业实现创业致富,培养优秀创业致富人才和创业致富企业家。
4、维护创业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致力于培养华人科学创业致富、成功创业致富的意识和实用技能、管理技能,营造良好的创业致富环境,促进华人创业致富活动蓬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香港国际智业集团,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香港铜锣湾怡和街 1 号香港大厦 G 楼 12 号 。秘书处等机构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创业致富系列活动,培养科学创业致富理念,传授创业致富知识,传播创业致富文化,挖掘表彰创业致富人物,交流创业致富经验,提供创业致富相关信息,推荐和展示优秀创业致富技术、项目和产品,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创业致富者的合法权益。
1、建立《创业致富优秀人才、创业致富杰出人才、创业致富明星企业、创业致富明星企业家、创业致富示范基地资格的认证标准和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建立《创业致富咨询指导专家资质认证标准》和《创业致富咨询指导专家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制定中国创业致富人士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2、开发创业致富技术项目,创办创业致富示范基地。为委员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搜集、整合和分享社会各方面的创业致富资源;协助委员解决在创业致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3、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创业致富成功人士和优秀企业家进行创业致富经营管理、成功励志课程讲座、经验交流报告会,并帮助委员分辨创业致富信息和技术的真伪,为委员量身定做创业致富投资方案,推荐委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创业致富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运用;
4、做好创业致富基金的筹募、保管及运用事项。组织推广先进的创业致富经验和管理技能,发掘、表彰、宣传优秀创业致富典型和帮助华人创业致富的优秀企业和企业领导者 ,对优秀的创业致富技术、项目、产品进行评选、推荐和推广,积极引导委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委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5.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创业致富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创业致富理论与业务书籍和音像制品,通过创办报刊和网站及其它媒体,介绍创业致富者的创业致富历程,向社会发布创业致富项目,向投资者推荐投资项目;提供创业政策、法律、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6、组织开展与创业致富相关的各类调查研究、咨询、评估、培训、认证、考察活动,主办或协办与创业致富相关的各类展览会、研讨交流会、报告会、交易会、讲座等活动,为委员和委员单位寻求技术、项目、资金、人才及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7、组织委员积极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内外的优秀企业、商界团体、就业协会、创业协会、投资团体等组织进行友好往来,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8、协助政府指导创业致富企业和个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创业致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涉及创业者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提出有利于改善创业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创业致富活动蓬勃健康发展,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9、指导国内各地区创业协会、创业联谊会、创业俱乐部等相关创业致富团体开展工作;
10、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委托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事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本会委员为团体(单位)委员 、荣誉委员和个人委员。为鼓励对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本会设荣(名)誉职务。包括荣(名)誉主席 、名誉副主席。荣(名)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一)、团体委员条件: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委员,发给团体委员牌匾和委员证。
1、在香港和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年度工商检验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委托书、身份 证明等;
2、包括各级各类相关协会、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商会、创业俱乐部、企业家俱乐部等行业性、专业性、地方性的社团组织;
3、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等。
4、专业乡镇政府组织;
5、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委员条件: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政治素质好、思想正派、有爱心,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委员,发给委员证。
1 、在社会或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并致力于推动华人创业致富事业发展的有志人士
2、在创业致富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
3、有强烈的创业致富愿望,并在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等其中一个以上方面有优势的人士;
4、与创业致富发展相关的从事科技、经济、管理、贸易、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优秀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和负责人;
5、本会委员单位的现任领导;
第九条 委员的入会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两名以上委员推荐介绍;
(三)秘书处审核合格后,发给入会登记表;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委员,发给委员证(单位委员另外发给牌匾一块)。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
(一)、委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推荐优秀人才加入本会的权力,有推荐和对优秀创业致富企业和个人评选投票的权力
(三)、委员有权而且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交流联谊、展览会等各项活动;
(四)、享有本会引进的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和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本会网站和会刊对委员提供的有关创业致富方面的信息和宣传服务;
(六)、委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七)、对于为本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享有被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八)、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
(三)、积极宣传普及科学创业致富知识,推广创业致富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遵守诚信、互助、爱心的原则,有发展自己、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精神和行动;
(五)、推荐优秀人才和优秀企业加入本会或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评选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六)、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牌),委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团体委员因机构撤并,单位倒闭等原因丧失单位资质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准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退会人员的会费不予退还。
1、所填写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2、委员触犯刑律的;
3、有诋毁本会的言行并给本会带来不良影响的;
4、逾期未交纳年会费和其他有关活动费用,妨碍本会的正常运营的;
5、违反本章程,给其他委员造成影响或伤害的;
6、对本会安排的各项公益活动不积极参加或故意推延且情节严重的;
7、利用本会达到非法目的的;
8、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委员:荣誉委员是一种荣誉称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会委员;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
4、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5、荣誉委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委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秘书长等;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八)、推荐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的人选;
(九)、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接受监事会提出对违纪委员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执行;(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各常务理事和理事协助理事会所有部门的各项工作,负责联络促进会在当地工作的开展,组织当地分会的创业,联谊,交流活动以及促进会认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要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并代表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二)、确认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推荐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的人选;
(四)、审议批准设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的议案。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根据主席提名,确认秘书长人选;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确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人选;
(八)、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执行;
(九)、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主席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二)、审定聘请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与奖励的决定;
(三)、批准设立和调整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确定本会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处理某些急需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名誉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相关单位或团体组织表彰奖励的;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名誉主席若干名,名誉副主席若干,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本会设立在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主席领导下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服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帮助和指导本会的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
1、杰出人才研究会,
2、策划营销专业委员会,
3、爱心公益事业发展委员会,
4、文化艺术委员会,
5、中药材产销协会,
6、特种动物养殖开发研究会,
8、高效农业种植研究会,
9、高效农业养殖研究会,
10、民间工艺研究会
11、职业教育委员会,
12、餐饮业委员会,
13、足疗按摩保健委员会,
14、家政服务业委员会,
14、农产品加工委员会,
15、旅游产业联盟,
16、大学生就业创业协会、各省市分会等分支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各省、地级市设立分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主席或秘书长担任。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宣传部,营销策划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经济合作部,培训指导部等办事服务机构。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主席批准和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委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议;
(二)、审查委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议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四)、监管秘书长工作;
(五)、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六)、决定聘请本会的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
(七)、与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一起领导本会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协助主席管理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议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主席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席办公会议批准;
(六)、决定秘书处下属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落实主席授权的其他事项 ;
(八)、秘书长、副秘书长对正副主席负责,协调促进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在主席领导下工作,向委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政府、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项目收入及租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香港特区政府核定的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委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回已交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资产。业务投资依据本会业务合作规定处理。经费支出用于: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费用、福利和顾问补贴;
(二)、本会日常办公、会议、差旅、接待等费用;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业务开支;
(四)、奖励基金及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核制度,并使之符合香港特区政府及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或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然后本会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由主席和秘书长书面通知注册机构解散。终止后,剩余财产,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委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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