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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会的概况会徽释义及使用办法职责和业务范围促进会领导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团体委员入会的条件个人委员入会的条件委员的入会程序委员享有的权利委员履行的义务委员违规的处罚条款 荣誉委员的授予条件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主席办公会议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主席的职权秘书长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 |
(六)、决定秘书处下属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落实主席授权的其他事项 ;
(八)、秘书长、副秘书长对正副主席负责,协调促进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在主席领导下工作,向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政府、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项目收入及租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香港特区政府核定的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委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回已交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资产。业务投资依据本会业务合作规定处理。经费支出用于: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费用、福利和顾问补贴;
(二)、本会日常办公、会议、差旅、接待等费用;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业务开支;
(四)、爱心公益事业、奖励基金及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核制度,并使之符合香港特区人民政府及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或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须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然后本会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由主席和秘书长书面通知注册机构解散。终止后,剩余财产,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署批准本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于:2007年3月5日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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