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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会的概况会徽释义及使用办法职责和业务范围促进会领导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团体委员入会的条件个人委员入会的条件委员的入会程序委员享有的权利委员履行的义务委员违规的处罚条款 荣誉委员的授予条件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主席办公会议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主席的职权秘书长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名称为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CHINA CYZF PROMOTIOASSOCIATION), 简称CCPA,
第二条 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的性质: 中国创业致富促进会是在国家有关部委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关心和指导下,由热心支持中国创业致富事业发展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华人企业家、资深政要、创业研究教育和创业致富成功人士共同发起组织,并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
本会是由香港和国内与创业致富发展相关的科研机构、教育培训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从事科技、经济、管理、贸易、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有强烈的创业致富愿望并且在创业致富事业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联谊、交流、培训、服务、发展、维权”为宗旨,热心为委员服务。
1、遵守香港特区政府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规范和发展创业致富行为,传播和倡导创业致富文化,弘扬创业致富精神。
3、促进国内外创业致富者之间的交流与投资合作,为创业致富者搭建培训服务、资源共享、共图发展的创业致富平台,鼓励有创业致富愿望的人员通过创办自己的企业实现创业致富,培养优秀创业致富人才和创业致富企业家。
4、维护创业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致力于培养华人科学创业致富、成功创业致富的意识和实用技能、管理技能,营造良好的创业致富环境,促进华人创业致富活动蓬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香港铜锣湾怡和街 1 号 香港大厦12楼G 座 。秘书处在北京市丰台区五间楼十号五岳大厦B座G27室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创业致富系列活动,培养科学创业致富理念,传授创业致富知识,传播创业致富文化,挖掘表彰创业致富人物,交流创业致富经验,提供创业致富相关信息,推荐和展示优秀创业致富技术、项目和产品,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创业致富者的合法权益。
1、建立创业致富优秀人才、创业致富杰出人才、创业致富明星企业、创业致富明星企业家、创业致富示范基地资格的认证标准和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建立《创业致富咨询指导专家(创业咨询师)资质认证标准》和《创业致富咨询指导专家(创业咨询师)资质认证工作规程》;制定中国创业致富人士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2、开发创业致富技术项目,创办创业致富示范基地。为委员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搜集、整合和分享社会各方面的创业致富资源;协助委员解决在创业致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3、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创业致富成功人士和优秀企业家进行创业致富经营管理、成功励志课程讲座、经验交流报告会,并帮助委员分辨创业致富信息和技术的真伪,为委员量身定做创业致富投资方案,推荐委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创业致富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运用;
4、做好创业致富基金的筹募、保管及运用事项。组织推广先进的创业致富经验和管理技能,发掘、表彰、宣传优秀创业致富典型和帮助华人创业致富的优秀企业和企业领导者 ,对优秀的创业致富技术、项目、产品进行评选、推荐和推广,积极引导委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委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5.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创业致富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创业致富理论与业务书籍和音像制品,通过创办报刊和网站及其它媒体,介绍创业致富者的创业致富事迹和历程,向社会发布创业致富项目,向投资者推荐投资项目;提供创业政策、法律、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6、组织开展与创业致富相关的各类调查研究、咨询、评估、培训、认证、考察活动,主办或协办与创业致富相关的各类展览会、研讨交流会、报告会、交易会、讲座等活动,为委员和委员单位寻求技术、项目、资金、人才及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7、组织委员积极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内外的优秀企业、商界团体、就业协会、创业协会、投资团体等组织进行友好往来,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8、协助政府指导创业致富企业和个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创业致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涉及创业者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提出有利于改善创业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创业致富活动蓬勃健康发展,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9、指导国内各地区创业协会、创业联谊会、创业俱乐部等相关创业致富团体开展工作;
10、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委托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事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本会委员为团体(单位)委员 、荣誉委员和个人委员。
第八条 (一)、团体委员条件: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委员,发给团体委员牌匾和委员证。
1、在香港和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年度工商检验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委托书、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包括各级各类相关协会、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商会、创业俱乐部、企业家俱乐部等行业性、专业性、地方性的社团组织;
3、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等
4、专业乡镇政府组织;
5、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委员条件: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政治素质好、思想正派、有爱心,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委员,发给委员证。
1 、在社会或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并致力于推动华人创业致富事业发展的有志人士
2、在创业致富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
3、有强烈的创业致富愿望,并在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等其中一个以上方面有优势的人士;
4、与创业致富发展相关的从事科技、经济、管理、贸易、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优秀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和负责人;
5、本会委员单位的现任领导;
第九条 委员的入会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两名以上委员推荐介绍;
(三)秘书处审核合格后,发给入会登记表;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委员,发给委员证(单位委员另外发给牌匾一块)。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
(一)、委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推荐优秀人才加入本会的权力,有推荐和对优秀创业致富企业和个人评选投票的权力
(三)、委员优惠30--60%或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交流联谊会、展览会或企业管理、策划营销、创业励志培训等各项活动;
(四)、享有本会引进的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和营销策划、广告宣传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本会网站和会刊对委员提供的有关创业致富方面的信息和宣传服务;
(六)、委员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七)、对于为本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享有被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八)、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
(三)、积极宣传普及科学创业致富知识,推广创业致富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遵守诚信、互助、爱心的原则,有发展自己、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精神和行动;
(五)、推荐优秀人才和优秀企业加入本会或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评选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六)、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牌),委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团体委员因机构撤并,单位倒闭等原因丧失单位资质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准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退会人员的会费不予退还。
1、所填写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2、委员触犯刑律的;
3、有诋毁本会的言行并给本会带来不良影响的;
4、逾期未交纳年会费和其他有关活动费用,妨碍本会的正常运营的;
5、违反本章程,给其他委员造成影响或伤害的;
6、对本会安排的各项公益活动不积极参加或故意推延且情节严重的;
7、利用本会达到非法目的的;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委员:荣誉委员是一种荣誉称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会委员;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
4、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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