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夏邑县投资建设,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费
1.投资兴办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当地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当地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5元人民币。
3.投资兴办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当地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4.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且符合城镇规划布局的,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
1.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2000万元以上,且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土地价格为:
(1)固定资产投资2000~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为6.67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为5.34万元/亩。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为2.85万元/亩。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内 500强企业,土地价格一事一议。
2.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拔方式提供。
三、服务
1.各种投资审批手续,由县及乡镇的招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县内审批手续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重点保护,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委员会为其发放“车辆特别通行证”和“税费征收明白卡”。
3.不经县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批准,各级各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一律不准检查。对持有“车辆特别通行证”的车辆,除侦破案件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许检查、扣留。各执法执收执罚部门不允许征收“税费征收明白卡”以外的任何税费。
4.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工作机制。
5.对企业应该缴纳的费用实行“一费制”收费。
四、附则
以上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来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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