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弘扬农村实用人才乐于吃苦、勤于耕耘、勇于创业、敢于实践的精神,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更多的农村实用人才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推动自治州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成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三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30名。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种植能手、养殖大户、农村经纪人、营销专才、能工巧匠和其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
第五条 评选表彰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和传统技艺,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在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或能积极带头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生产开发型人才;
(二)立足农业,在种植、养殖、加工方面,形成一定规模,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带头人,并积极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应用型人才;
(三)在畜、禽和农作物的促生、促产和动、植物疫病防治方面,具有独特的方式、方法,效果良好,成为当地的农民“土专家”并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工巧匠型人才;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发明创造,获得专利证书或其它成果被县市以上相关部门认可并在当地推广使用的发明创造型人才;
(五)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在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和农工贸一体化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复合型人才;
(六)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为繁荣农村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艺术家;
(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贡献突出的村组干部;
(八)在其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人才。
第六条 评选表彰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总体方案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选拔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工作的成绩作为衡量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标尺;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农牧民群众的意愿;
(四)坚持优中选优,质量第一的原则,做到宁少勿滥,确保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工作的准确性;
(五)坚持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原则,力求选拔方式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七条 评选表彰的程序。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通过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人选。
(一)自荐和推荐的人员填写《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推荐评选审批表》,由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乡镇党委、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出候选人,报县(市)人事部门。
(二)县(市)人事部门与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候选人进行审核、考察后,确定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其中,是党员或任村干部的,要征求同级组织、纪检部门的意见。
(三)县(市)人事部门根据考察公示情况,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填写《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推荐评选汇总表》,向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各县(市)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表彰人选,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表彰奖励“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荣誉称号的,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奖励3000元。
第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自治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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