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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有关单位: 2006年市委、市政府表彰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积极投身推动全市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深入推进“两转移一再造”,各行业、各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为弘扬新时期先进模范的崇高精神,动员和激励全市人民为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而奋斗,努力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新局面,根据《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暂行办法》(佛办发[2009]2号)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于2009年“五一”节前评选表彰一批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建设“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 推荐评选范围 主要表彰2006年以来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人、农民、科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和先进集体。 推荐的先进个人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市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佛山市先进劳动者和各区(市各部门、行业)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中产生。 已经是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历届的市先进劳动者,一般不参加相同荣誉称号的评选。但2006年以后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参加评选。 在佛山市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国籍人员,2006年以来对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也可参加评选。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市、区处级(含)以上党政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表彰名额和人员比例 2009年全市共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30名,市先进劳动者100名,市先进集体100个。 其中,一线干部职工(含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不得少于推荐名额总数的50%;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不超过推荐名额总数的20%;外来务工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农民工不低于推荐名额总数的10%);农民(居民)不低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10%; 在先进集体推荐评选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名额比例不少于推荐名额总数的45%;要注重推荐基层一线的集体,特别是分公司、车间、科室、服务窗口、营业厅、生产班组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一线班组集体名额比例不少于推荐名额总数的30%。 妇女及青年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四、推荐评选条件 市先进劳动者(市劳动模范在市先进劳动者的条件基础上择优推荐评选,不另列条件)和先进集体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乐于奉献,在实现“两转型一再造”目标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企业发展,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经济国际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岭南文化名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富裕家园”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支持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的先进集体,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居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先水平,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受广大职工群众拥护。同时,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管理,三年来没有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没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没有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推荐评选程序具体见《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佛办发 [2009]2号)) 五、推荐评选原则和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发动群众认真总结三年来工作成绩,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程序产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区、各单位要按照评选条件层层公开选拔,优中选优,认真核实先进事迹,并严格掌握单位负责人的评选条件和名额比例。推荐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含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经过同级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须经同级纪委、监察、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农民工推荐人选,属于跨地区工作的,应征得其户籍所在地意见。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 (三)要注重外来务工人员的推荐评选工作,在佛山市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推荐。 (四)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凡对被推荐者有争议,或有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的,推荐单位必须负责查清事实,并提交书面报告,否则不作推荐评选。 (五)推荐评选报市审核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按要求分别填报《2009年佛山市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2009年佛山市先进劳动者推荐审批表》和《2009年佛山市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及《2009年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推荐名单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推荐为市劳动模范人选的要增补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一份(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上报的有关材料要求在2009年3月10日前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报者,当自动放弃参加推荐评选工作。 以上表格请登陆佛山市总工会网站(http://www.fftu.gov.cn)首页的“最新公告栏”下载。 六、表彰奖励 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佛山市劳动模范”、 “佛山市先进劳动者”和“佛山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和召开表彰会,为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为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 根据佛办发[2009]2号文件关于“评选表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专款解决”的精神,上述评选表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七、组织领导 2009年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全市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区的推荐评选工作也相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推荐评选工作。 市属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各级党政(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基层工会组织负责推荐评选的有关事宜。全市各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及时深入地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并协助做好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公示工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的氛围,大力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激励和引导全市人民以先进人物为榜样,立足本职,积极工作,不断创新,为构建现代化大城市与美丽富裕和谐佛山作出新的贡献。 佛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2283977,传真:82244623,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富民路6号,电子邮箱:jjgzb82283977@163.com。 附件: 1、2009年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09年佛山市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3、2009年佛山市先进劳动者推荐审批表 4、2009年佛山市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2009年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推荐名单基本情况汇总表(共3份) 6、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2009年佛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表 7、《佛山市劳动模范、先进劳动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佛办发[2009]2号) 佛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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