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级团组织、基层民政办、志愿者(义工)组织、全区志愿者(义工):
2008年,全区各级志愿者(义工)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大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生动活动、扎实有效的志愿(义工)服务,尤其是在春运和抗灾救灾、抗震救灾、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等重大事件中,广大志愿者(义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参与,努力奉献,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鲜艳旗帜,成为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推动了南沙志愿(义工)服务事业的跨越发展。共青团南沙区委员会联合南沙志愿者(义工)协会决定评选表彰2008年南沙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南沙志愿(义工)服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成立半年以上的志愿(义工)服务集体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成立的临时志愿(义工)服务集体;
2、具有较好的志愿(义工)服务理念,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较规范;
3、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积极丰富服务项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成员精神风貌好,服务热情高,凝聚力强,截至到2008年11月人均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累计时间在50小时以上;
5、服务成效明显,广受好评,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二) “南沙志愿(义工)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秉持志愿(义工)理念,弘扬志愿(义工)精神,热心志愿(义工)服务事业;
2、积极参与志愿(义工)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
3、参加志愿(义工)服务半年以上,截至到2008年11月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4、在志愿(义工)服务中成绩突出,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5、具有较好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二、表彰名额
(一)“南沙志愿(义工)服务先进集体”若干个; (二)“南沙志愿(义工)服务先进个人”若干名。
三、评选办法
(一)推荐申报。本次表彰以组织推荐、他人推荐和自荐的方式进行。全区各级团组织、民政办、志愿者(义工)组织要做好本地、本单位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二)审核评定。团区委将联合、区民政局、南沙志愿者(义工)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评定。
(三)通报表彰。评选结果将于12月5日(国际志愿者〈义工〉日)前后揭晓并予以表彰。
四、评选要求
(一)全区各级团组织、民政办、志愿者(义工)组织要切实做好志愿(义工)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动员和推荐本单位各级志愿者(义工)组织和广大志愿者(义工)积极申报,认真准备和审核本单位所属志愿者(义工)组织和志愿者(义工)的申报材料,推荐表(见附件)和事迹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团区委办公室。(二)凡属于收费的服务、属于本职工作的服务不应申报本次评选表彰的任何奖项;
(三)各级团组织、志愿者(义工)组织要对上报名单及事迹材料的真实性高度负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在确定人选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各级团组织、民政办、志愿者(义工)组织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被推荐人的事迹,并以此为契机,为志愿者(义工)服务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南沙志愿者(义工)协会
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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